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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宣言(2015)

创建时间:  2016/04/06  信世杰   浏览次数:   返回

“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是由中国作家协会所属中华文学基金会、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发起主办,由上海市华文创意写作中心、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澳洲拉筹伯大学网络中心、《探索与争鸣》杂志社承办、协办的国际华文创意产业界文创人员、职业作家、写作教育者的行业大会。大会旨在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的培养,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作品的培育,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事业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作品与创意产业、公共文化服务的联结,推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资质的国际认证,推广华文创意写作教育教学及学科研究。
大会一致认为,随着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国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创意写作的意义已经超出了高校教育学科的边界,它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事业的基础性力量,并将之与创意产业实践结合。
大会倡导中国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创意写作理论,改革中国高校中文教育教学培养机制,创建中国化创意写作学科,为培养具有现代意识的专业创作人才和具有原创写作能力的创意产业核心从业人才做出更多的工作,同时加强创意写作与文化产业、事业的连结推广创意写作的社会化。
大会呼吁尽早成立中国创意写作协会,以中国创意写作从业人员、教育专家及专业作家为主体,团结在世界舞台上拥有重大影响力的华文作家、写作教育家及国际友好人士,推动华文作品的发布、产业对接、交流、研讨。打造中国创意写作界自组织平台,开发世界性华文创意写作文化品牌活动,促进世界华文文化创意产业原创力提升,原创作品的创作和原创人才的培养。
大会一致同意,未来要在华文作家的作品报告、会员成果发布、创作出版对接等方面加强工作,同时尽可能多地促进华人青年创意写作人才培训工作,让华文创作者有机会接近国际创意写作大师,跟大师一起参加工坊创作,让大会成为原创文稿创作经验交流及名家名作成果发布、创意的产业化转换对接、创意培训的多层次共生平台。
大会一致倡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创意写作事业,政府和企业更多地重视文化原创力的养护与提升,吸引、组织文创人才考察经济发展及投资环境,为地方发展建言献策,吸引世界级华文创意大师、专业写作人才利用地方传说、风物进行创作,提高原文稿创作水平和影响力,促进地方性题材作品创作项目立项。
大会希望联结国内外创意写作研究者、创作者,联结写作者与企业家,共同推介创意写作理念与方法,实现创意、创作与产业转化,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事业健康、繁荣、可持续发展。

1、名誉会长:何建明
2、会长:葛红兵
3、副会长:刁克利(北京,新增)、郭淑云(新加坡)、黄昌勇(上海)、黄惟群(澳大利亚,新增)、江冰(广州、新增)、王宏图(上海,新增)、王一燕(新西兰)、夏维波(吉林,新增)、杨剑龙(上海)、张立中(澳大利亚)、朱寿桐(澳门,新增)
4、专委会主任委员:
教育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碧(浙江)、费小琳(北京)、林歆(福建)、刘海玲(广州)、张永禄(上海)
创意写作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唐荣尧(宁夏银川)、谯达摩(北京)、梁慕灵(香港)、徐秀明(浙江)、李建峰(北京)
创意写作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少志(吉林)、黄健云(广西)、凌秋千(辽宁)、刘伟(海南)、叶祝弟(上海)
文化创意师资格培训与认证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晓辉(陕西)、李晓梅(甘肃)、赵牧(河南)
5、秘书处
秘书长:陈鸣
副秘书长:刘业伟、许道军
秘书:高尔雅(上海)、李艳葳(沈阳、新增)、宋红岭(江苏)、许峰(广州、新增)、张鹏(山东)
6、全体理事会员名单:
班易文、毕旭玲、陈保菊、陈佳冀、陈 鸣、陈少志、陈世平、陈小碧、陈晓辉、刁克利、费小琳、冯汝常、高尔雅、高 翔、高 杨、葛红兵、郭淑云、黄 斌、黄健云、黄惟群、江 冰、雷 勇、李建峰、李晓梅、李艳葳、梁 芳、梁慕灵、梁新全、梁艳萍、林 歆、凌秋千、刘海玲、刘 赛、刘 婷、刘 伟、刘卫东、刘业伟、陆 琳、吕永林、谯达摩、任丽青、宋 耕、宋红岭、宋小竹、唐荣尧、田忠辉、王宏图、王雷雷、王 铭、王 青、王小宁、王晓云、王燕子、王一燕、魏 然、席晓丽、夏维波、夏 秀、谢 彩、谢尚发、谢胜男、徐秀明、许道军、许 峰、荀利波、杨剑龙、叶祝弟、尹家美、于 巍、张 娟、张立勇、张 鹏、张文东、张永禄、赵 牧、朱寿桐


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章程(2015)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英文名称:Glob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reative Writing。
第二条 本机构是利用自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的培养,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作品的培育,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事业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作品与创意产业、公共文化服务的联结,推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资质的国际认证,推广华文创意写作教育教学及学科研究。
第四条 本机构的注册地:澳大利亚墨尔本;本机构常设办公地:上海。
第五条 本机构官方信息发布网站:华文创意写作网。
第二章 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机构由上海市华文创意中心、上海大学、澳洲拉筹拨大学网络中心等机构法人共同发起成立。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培养华文创意写作人才,培育华文创意写作作品,推广华文创意写作教育教学及学科研究,促进华文创意写作与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文化服务联结,推进华文创意写作人才资质国际认证。
第八条 本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机构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若干,以上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常务理事由举办者及相关单位、个人推选产生。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章程的修改;
(二)业务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
(四)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常务理事、理事的罢免、增补;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两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2/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个月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机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机构副职、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开展业务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解体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机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机构决策机构任期届满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常设办公地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终止,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机构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本机构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
本机构应当自完成注销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本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的其他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1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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